研討會補助申請通則
113年度計畫執行日程:
申請送件截止時間 |
研討(習)會預計舉辦時間 |
審查公布 |
結案報告 |
經費核銷 |
113/4/30 |
113/06/01~113/11/30 |
113/06/15 |
研討/習會舉結束後 一個月內 |
研討/習會舉結束後 二個月內 |
113/10/31 |
113/12/01~114/05/31 |
113/12/15 |
研討會補助線上申請流程:
- 研討/習會補助申請(https://rpcls.bb.ncku.edu.tw/login.php?lang=&aType=)►
- 登入申請系統:輸入帳號/密碼►
- 請點選左上角年份,依序填入基本資料、講員資料(講員個人CV建議2-3頁即可)、會議議程、預算編列►
- 申請案編輯完成後,確定不在修改即可點選右上角「送出申請資料」及「OK」,完成線上登錄►
- 發電子/紙本公文至生推中心才算完成申請程序,並附上申請書(請至線上申請系統下載)。
注意事項:
1. 請使用Chrome瀏覽器開啟中心網頁進行補助案申請。
2. 因網頁改版110年1月1日後登入者須註冊新帳號。
3. 註冊帳號需填寫完整資料並確定上傳個人CV(所有CV請以近3年著作、經歷為主,勿過於冗長),以免註冊失敗影響後續流程。
4. 送出申請資料後將無法進行編輯,若因故需要修改,請聯繫本中心。
5. 線上申請完畢後,請寄送電子/紙本公文至本中心,並e-mail通知yutong88@nycu.edu.tw,以利本中心確認已完成申請。
*電子公文發函路徑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在自行更改受文者之全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生命科學研究推動中心。
6. 若網頁系統出現問題,請email您的帳號、密碼及問題截圖或錄影給本中心,以利工程師處理,處理時間約3個工作天,處理完畢將與您聯繫,感謝。
公文範例:
國科會生命科學研究推動中心 國內研習(討)會經費支出 請款說明:
中華民國 98 年 1月審議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5月審議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1月審議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5月審議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2月審議會修訂
依科部生字第1060039602號函修訂
依科部生字第1080028882號函同意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度06月審議會修訂
人事費
項目 |
補助金額 |
說明 |
核銷注意事項 |
演講費 |
1.特邀主講者(Keynote speaker) |
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 |
1.申請單位機關內講者之演講費需減半支給。(若一般講者每小時演講費為2000元,則校內講者每小時演講費則為1000元) 2.請於收據上詳細編列每位演講者姓名及職稱、演講主題(中文)、研討會名稱。 |
2.特邀講者(Plenary speaker) |
國家院士級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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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講者(General speaker) |
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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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性特邀講者 (Plenary speaker) |
國家院士級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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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性一般講者 (General speaker) |
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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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 |
每小時183元以上 |
不得低於勞基法每小時基本工資標準 |
1.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低基本工資1.2倍為支給上限。 |
交通費 |
憑票券實報實銷 |
1.補助講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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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
依行政院主計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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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費 |
1.參加對象為主辦機構以內人員者: |
1.核銷細則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管理要點」辦理。 |
1.請附上報名表及議程 |
2.參加對象主辦機構以外人員者,每人每日餐費以5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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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 |
1.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
本中心可補助二位國外講員之生活費,若大型會議可補助至五位為原則。 國外講員生活費:最多補助七天,以日生活費計之。 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需支付6%所得稅,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上則需支付18%所得稅,請貴單位於給付後十天內自行至國稅局繳納,報帳時請檢附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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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費 |
1.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3.請確認核定清單上有此項目才可申請補助 |
1.補助諾貝爾獎或其他相當之國際獎項得主頭等艙等、國家院士/特聘講座級之講員商務艙等機票(特聘講座係具國際學術榮譽及卓越成就之國際知名學者)。 |
1.附上護照、電子機票、票根 |
場地費 |
視會議舉辦場所收費核實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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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費 |
核實列支 |
1.請詳列中文品名、單價及數量、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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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支 |
非上述所列項目支出 |
1.請詳列中文品名、單價及數量、總金額 |
1.不得用於贈予演講者等人之獎牌、獎座及獎杯等。 |
- 請確保所有費用的發票均於活動開始前完成開立,若因特殊原因需在活動結束後開立發票,請務必提供詳細說明以作備註。
- 請務必於研討會結束二個月內報帳核銷,報帳時請註明歸墊帳戶戶名(申請學校之匯款帳戶)、銀行代號及帳號,以便本中心匯款作業。(不再匯入個人專戶)
註明:(配合計畫年度100年度7月實施) - 研討會名稱請依據本中心核定名稱,除特殊必要狀況,不受理研討會名稱變更;若特殊必要需更改名稱,也請於會前一個月來函變更,本中心無法受理會後任何變更。
- 國外講員變更或無法前來與會,請於會前兩個月來函變更(因變更的國外講員須重審),會後不受理任何變更。(98年度第二次審議會議修訂)
- 申請補助各研討/習會每場經費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上限為原則。若有超出部份,審議委員將依計畫書內容審查決定是否予以補助。(科部生字第1080028882號函同意修訂)
(113年度06月審議會修訂,適用於112年11月1日以後申請的計畫)